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關愛民生、扶貧助學,為回報社會,大力開展慈善公益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后續資金來源于浙江永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單位、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國共產黨臨海市大洋街道工作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民政廳。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浙江省臨海市前江南路1 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賑災及扶貧救助,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災民及貧困地區的困難人群進行救助。
(二) 捐資助學,捐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的危房改造、增置教學設備以及資助特困高考
生完成大學階段的學業。
(三) 幫助貧困弱勢群體,對社會特殊群體中生活有特殊困難者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
(四) 其它公益事業,對文化、衛生、環保等公共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7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本基金會的事業。
(二) 有擔任本基金會理事的愿望和承擔理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單位提名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基金會黨組織、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 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選舉產生基金負責人的選舉權;
(二) 理事會對重要事項做出決議的表決權;
(三) 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
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
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
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五)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浙江永強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和其它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
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
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 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 對重大自然災害進行救助;
(二) 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
(三) 幫助貧困地區建立學?;?span>扶持薄弱學校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四) 資助貧困地區建立或改善醫療設施;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一次募集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 一次性涉及資金超過5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三) 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
的8 %。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單位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單位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單位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 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 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適用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資助已開展未完成的資助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基金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擔任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二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基金會黨組織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機關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 6月 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浙江永強慈善基金會